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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法令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於1971年7月1日施行,在各地方法院設少年法庭,處理曝險少年及少年觸法行為。所有的少年犯罪均由少年法庭優先以少年法的程序來處理。所謂的「少年」是指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曝險少年指的是處於犯罪邊緣而曝露於危險之中,需要特別的照顧和保護的少年。觸法行為即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一)什麼是觸法行為?
即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如竊盜、傷害、毒品、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強盜、殺人、組織犯罪、公共危險(肇事逃逸)等案件。
(二)什麼是曝險少年?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 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法法律。
-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
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關或機構,發現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之少年,得請求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協助之。
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知悉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之一者,應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衛生、戶政、警政、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及其他相關資源,對少年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前項輔導期間,少年輔導委員會如經評估認由少年法院處理,始能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者,得敘明理由並檢具輔導相關紀錄及有關資料,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並持續依前項規定辦理。
- 發布日期:110-04-30
- 更新日期:110-07-12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