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出庭應行攜帶文件及注意事項
當事人出庭應行攜帶文件及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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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內湖簡易庭當事人出庭應行攜帶文件及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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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
當事人接到法院庭期通知書,庭期當日該攜帶何證件到院?當日若臨時有事無法到庭,是否可以請假或是委任他人到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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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
(1)當事人接到法院庭期通知書,於庭期當日應攜帶本人身分證件原本到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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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
若想查詢本人訴訟案件進行情形,應如何向法院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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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
(1)起訴後,如欲知悉本人案件進度,請另具狀向本院承辦股聲請訴訟案件線上查詢(於書狀內載明e-mail信箱),經核准後可於e-mail信箱查詢該案進度之最新三筆進行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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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
法院來函請補正當事人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原告)該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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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
聲請人(原告)可持法院通知書或補正函向住家附近之戶政機關單一櫃台聲請相對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向戶政機關聲請相對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時,需備妥相對人(被告)之身分證字號及註明戶籍謄本之記事欄勿省略),再於法院通知書規定期限內向本院具狀陳報(陳報狀內須檢具該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命補正之相關文件),以利該事件之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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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
民事簡易事件或小額訴訟事件,兩造於庭期前已達成協議並具狀或當庭撤回訴訟,是否可以請求退還裁判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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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
原告當庭或具狀撤回本案訴訟時,可併提出聲請退還裁判費用三分之二,並請檢具本人存摺帳號封面影本到院,本院會儘速發函通知本院會計室直接退費至本人陳報之存摺帳號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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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
被告地址如按戶籍地仍無法送達,該文書送達程序如何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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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
原告可具狀聲請公示送達,如係訴訟程序進行中,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150條、151條、152條相關規定辦理。第1次聲請公示送達,當事人須於規定期限內登報,並儘速將刊登之報紙檢送本庭,以利法院計算送達時間,是否合法送達;同案件第2次公示送達,則不必登報,法院會依職權發函將應行送達之公文書委請對造戶籍地之鄉鎮區公所張貼於該所公告欄內,並於本院牌示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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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
民事簡易判決、小額訴訟判決正本主文載明「本判決得假執行」,是何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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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
本院民事簡易判決、小額訴訟判決正本,如係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時,就該勝訴部分之金錢債權具有暫時的執行力,原告不必等到該案件確定,可先逕持該判決正本向債務人財產所在地或債務人住居所地之法院具狀聲請假執行,毋庸提供擔保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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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 |
收到法院民事判決正本,如被告仍拒不履行清償債務,是否即可檢具判決正本具狀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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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 |
尚須收到本院核發該案之確定證明書後,當事人再檢具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各乙份,具狀向債務人財產所在地或債務人住居所地之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
- 發布日期:110-04-30
- 更新日期:112-08-2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