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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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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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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篇】

 

 

 

案例事實:

臺北市某一房東將其房屋出租後發現,房客失業又獨居,房東擔心收不到房租,又害怕房屋收不回來,於是向房客表示欲提前終止契約,房客也同意,並承諾限期搬空,但約定清空的時間過了,房客依然未搬離。房東在未經房客同意下,自己拿備用鑰匙開鎖進屋,要求房客立即搬遷,房客錄影蒐證,房東遭法院判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拘役30天。試問:若租賃契約經公證,房東可以解決以上哪些問題?

 

公證小常識:

房價普遍升高的年代,買不起房子的人只好租房子,如何保障房東和房客權益,公證租約是一項很好的選擇!房東與房客在起租日當天或之前,請求公證人公證租賃契約(須注意:雙方意思合致、簽約之際即應辦理公證,非簽完契約才辦理公證),與未經公證之租約,有以下之不同:

 

經公證之租約

未經公證之租約

當事人

房東、房客資格嚴格審查。

可能遇到無權出租的房東,付了房租,最後卻沒屋可租。

租約條款

有專業公證人審核各項契約條款,內容較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通常是房東提出的契約,較易偏向房東一方,比較可能不公平。

約定強制執行

房客未按期繳納租金,租期屆至未返還房屋,均可直接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迅速取得租金及收回房屋。

遇到不按期繳租金或期滿不返還房屋的房客,只能進行訴訟,勝訴判決確定才能拿到房租和房子,耗時較久。

費用

須繳公證費。且房東應將租賃收入列入所得繳納所得稅。

免公證費。但繳納所得稅是人民義務,不因未公證而不必繳納。

 

注意事項:

1.出租人死亡,租約於期限內承租人可繼續使用,沒有必要一定要簽新約。

2.承租人死亡,繼承人可續住至期限屆滿,亦得終止租約。但應先通知出租人。

3.租期屆滿,承租人仍續住,出租人未即時反對,視為不定期限租約。承租人有權占有,出租人不得將其趕走。如擅自開鎖進屋,恐構成無故侵入住宅罪。

★如欲辦理租約公證或終止租約公、認證,注意事項及應攜帶文件請參考:

【如何辦理房屋租賃契約公證】

【如何辦理終止房屋租賃契約公認證】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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