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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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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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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篇】

 

 

 

案例事實:

A男與B女交往多年,決定互許終身。A男原本想辦一場盛大的婚禮,認為結婚既有公開宴客的儀式,更有眾多的親友見證,在大家滿滿的祝福下成為正式的夫妻,婚姻一定會很幸福美滿。B女在籌備婚禮的過程,無意間從朋友口中聽到「公證結婚」的字眼,於是建議A男先到法院詢問公證結婚的意義和目的。一問之下,法院人員告知:「僅有公證結婚儀式,婚姻還未生效,仍要到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結婚才會發生效力。」A男一聽,赫然發現自己以前的觀念原來是錯誤的,慶幸有來法院諮詢,且參觀了法院典雅莊嚴的公證禮堂後,隨即撥了通電話給B女,兩人當下決定先在法院舉行公證結婚儀式,邀請至親好友參加,接受公證人與眾親友的祝福,然後再拿公證書到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手續。

 

公證小常識:

民國97年5月23日後,我國結婚制度改採登記婚主義,結婚應經戶籍登記始生效力,公開儀式已非結婚必要條件,惟傳統上許多人認為至法院公證比較正式且才有結婚的FU,有人則是聽命理師說公證可以斬桃花,因此此項公證處的傳統業務,到底該存該廢,雖有不同意見,但本於司法服務人民的精神,法院公證處仍貼心地提供此種服務,甚至配合當事人的黃道吉日,提供假日公證結婚的服務。本院公證處秉持為民服務的立場,基於公證有證明新人結婚真意、確認證人身分及能力等功能,再加上本院結婚禮堂佈置簡約溫馨,吸引不少新人作為沙龍照拍攝地點,因此目前至本院聲請辦理結婚儀式公證之人數居全國之冠。

 

經公證之結婚書約

未經公證之結婚書約

當事人

新郎、新娘及證人資格經審查,舉行公證儀式時均需到場。

於戶政登記時,證人無需到場。

婚禮過程

有公證人為其主持隆重的儀式。

無此儀式,可至戶政機關拍照。

效力

公證人會提醒:未經戶政機關登記完成,尚不發生結婚效力。

新人持結婚書約親至戶政機關辦妥登記,即生結婚效力。

費用

須繳納公證費用(平日1000元。假日1500元)。

不必繳納公證費。

 

 

★如欲辦理結婚儀式公證,注意事項及應攜帶文件請參考:

【如何辦理公證結婚】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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