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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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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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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小芳工作多年,好不容易存到購屋頭期款,在公司附近買了間小套房自住,每月付房貸。但因父母年紀漸長,經常需要人照顧,小芳不放心,乾脆把工作辭掉,搬回娘家住。打算將自己的套房出租,預備用租金繼續繳房貸,但害怕房客不按期繳租,又擔心遇到流氓房客將來房子收不回來,她有甚麼好方法除去這些顧慮呢?

公證小常識:

一般租賃契約公證,公證人可以從書面資料審查,確認房屋所有權人、租賃標的、租金價額及給付方式、租賃期限等,再提供相關法律諮詢意見,使租賃雙方當事人締結公平合理且權益明確之契約。對於租金、違約金之給付;押租金之返還;租期屆至房屋之交還等,另可以約定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條款,事後如有不履行之情事發生,債權人得依該公證書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執行,無須再行起訴,有效預防訴訟,並節省當事人勞力、時間、費用之支出。

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如公證標的為以下四類,得於公證書內容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

(一)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

(二)給付特定之動產;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民國90年4月23日起,我國公證改採雙軌制,除法院公證處外,同時也核准許多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設立,不論是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均為經過國家考試及格,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若想證明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存在,都可以就近尋找公證人辦理(除非該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需要公證人實際體驗,才必須找體驗當地轄區的公證人辦理,例如暫住醫院的授權人想作授權書公證;銀行的保管箱欲為破封開箱的事實公證等)。

 

審查標準相同

公證效力相同

公證費用相同

法院公證人

民間公證人

1、請求人無轄區限制:

公證法第6條「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向任何地區之公證人請求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

2、公證人有轄區限制:

公證法第7條第1項「公證人應以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管轄區域為執行職務之區域。但有急迫情形(例如遺囑人病危)或依事件之性質有至管轄區域外執行職務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公證法第36條「民間之公證人依本法執行公證職務作成之文書,視為公文書。」與法院公證人為國家公務員基於其職務製作之文書為公文書有相同推定真正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55條第1項、第358條第1項)。

公證費用之收取原則相同,均為費用法定。

詳見:公證費用標準表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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