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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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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認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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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T國人小紅過去利用寒、暑假期密集至A國N大學學分班進修,取得A國N大學核發之證書,該證書經過T國駐A國大使館驗證後,小紅即持該證書返回T國,請問該證書是否可在T國當作學位證明使用呢?
 
公證小常識:

文書認證1

概念澄清:
1、   所謂經過公證人認證之文書,主要係證明該文書為製作人之簽署,至於內容真實與否,當由文書製作人自負其責。公證人僅於形式審查文書內容是否與法律規定相背,是否與公文書記載之事實不相符等,至於內容之真偽,仍須由法官依自由心證判斷之。
2、   經駐外館處驗證之文書,主要證明該文書確實經過當地公證人證明(駐外館處有時亦得免經當地公證人證明,直接為證明文書製作人之簽字),而驗證審查通常不再就文書內容真偽另行審查(內容真實與否,由文書製作人自負其責),僅就申請之目的是否違反國家利益、國際條約、慣例進行審查即可。
3、   本案例A國N大學核發之證書,經T國駐A國大使館驗證後,係證明該證書確實由N大學所製發,至於可否至T國作為證明文件使用,當視T國之法律規定而定。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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