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民間公證人篇

字型大小:

案例事實:

小敏剛取得國外大學畢業證書,準備回國參加國家考試,透過報考簡章得知外國學歷證書必須翻譯成中文,並經法院認證。小敏家對面剛好有一家「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她很好奇民間公證人能否處理她的外國文憑翻譯認證,讓她不需捨近求遠?

公證小常識:

一、公證法第36條規定「民間之公證人依本法執行公證職務作成之文書,視為公文書。」與法院公證人為國家公務員基於其職務製作之文書為公文書,兩者效力相同。

二、如何辨識民間公證人?

(一)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名稱:

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1項規定,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名稱應載明「○○○○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聯合)事務所(○○○為公證人姓名,聯合事務所則為全部公證人姓名或其他文字」字樣,並應懸掛載明事務所名稱之標幟;經遴任僅辦理文書認證者,其標幟應加註「僅辦認證不辦公證」八字。

(二)民間公證人事務所特徵:

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民間公證人應將民間公證人遴任證書、通曉英文第一級、第二級或其他外文核定證明及收費標準懸掛於事務所明顯處所。

 

概念澄清:

1、民間公證人依公證法執行公證職務作成之文書視為「公文書」,故契約如經過民間公證人審核後製作成公證書,該契約已非私契。

2、公證人得在公證書上記載強制執行事項者限於公證法第13條之規定,即僅限於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給付特定之動產;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方得記載執行條款。本案民間公證人不得於公證書上記載「契約一方不願履行辦理過戶程序,他方可以依法執行過戶」之內容。

3、由民間公證人依法製作之公證書,既視為公文書,則有民事訴訟法第355條第1項規定推定為真正的效果,就當事人間簽訂契約內容之合意免負舉證責任。如一方不履行契約內容,他方提起履約訴訟時,針對公證書所證明事項,法官無庸再行調查,可加速訴訟程序進行。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證處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