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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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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保全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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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KG音樂公司主張AL音樂公司盜版侵權,侵犯KG公司獨佔資訊網路傳播權的音樂作品數萬首,KG公司之前已多次發函維權,要求AL音樂公司下架侵權歌 曲,但AL音樂公司置若罔聞,至今仍在傳播侵權歌曲。KG公司為了要讓AL 音樂公司承擔法定賠償責任,故向法院提起訴訟。於起訴之前,KG公司應如 何取得AL侵權的證據,有利訴訟之進行,並順利取得勝訴判決?
 

公證小常識:

1、公證法第2條第1項規定「公證人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就法律行為及其他 關於私權之事實,有作成公證書或對於私文書予以認證之權限。」故公證人得公證之標的 包括「法律行為」及「私權事實」。

  定義 舉例
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是以欲發生私法上效果(即權義關係的變動) 之意思表示為要素的一種法律事實。 債權契約行為、物權得喪變更行為 、親屬關係行為、遺產處分行為、 涉及商事等法律行為
私權事實 私權事實,不須有內部效果意思,而係因自然人事實上的動作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行為或其他涉及私權之事實狀況。 當事人欲主張時效事實、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債務履行或不履行事實、不動產相鄰關係、無主物先占、遺失物拾得、埋藏物發 現、漂流物或沈沒物之拾得、財產共有或先占等得由公證人證明之私權事實,惟公證人僅證明特定時點見聞特定事實,至於是否會產生 一定法律效果,由有權機關審認。

2、為了保存證據避免將來發生爭議,不問是否供訴訟上使用,均得請求辦理公證。 公證人基於職權製作之公證書為公文書,依法有推定真正的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355條第1項) 。

3、本案公證人得依KG公司請求,就AL音樂公司於某特定時間在某網站上傳播歌曲之私權事實進 行證明,然公證人並不證明該事實會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亦即該傳播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行為,仍必須由司法審理機關自行審認。公證人僅據當事人請求,將親眼所見事實狀況據實 記錄於公證書中,不就法律效果作出判斷。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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