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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認證基本注意事項
【請求人】
- 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的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例如房屋租賃契約之雙方、認證文件上所指當事人)都可以是公證或認證的請求人,除了可以代理的情形外,請求人必須親自到場向公證處提出請求。
- 於一般情形,請求人可委由他人代理提出請求,例外情形為依法律規定或依事件性質如結婚、遺囑、宣誓、授權(委任、委託)等,必須由請求人親自到場,不得由代理人代為請求。另雖有代理證明,但公證人認有必要時,仍得通知請求人本人到場,本人未到場者,得拒絕請求(公證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2項)。
- 請求人不通本國語言或文件所使用之語言,或是喑啞人士而無法使用文字表達意思(筆談)者,應自行選任通譯一同到場。
- 請求人為視障者或不識字,應自行選任見證人一同到場。但請求人如果放棄使見證人在場,可無須見證人。
- 請注意下面所列之人,不得擔任上開所指見證人或通譯:
- 未成年人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 於請求事件有利害關係者
- 於請求事件為代理人或曾為代理人者
- 為公證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者
- 公證人之佐理員及助理人
【應備文件】
身分 | 到場的人 | 應備身分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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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國民 | 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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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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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籍人士(含大陸地區) | 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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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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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 | 負責人(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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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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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已在台灣辦理分公司登記或辦事處登記的外國公司 | 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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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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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在台灣辦理分公司登記或辦事處登記的外國公司 | 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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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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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籌備階段的公司(公司籌備處) | 發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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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獨資商號/合夥 | 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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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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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 法定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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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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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的協會 | 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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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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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請求內容相關之證明文件
- 就常見公、認證事件所需準備文件,可參考「 常見公認證事件」
- 要公證或認證之契約、服務證明…等文書,並請多備1份供法院存檔。
【公證、認證之費用】
- 辦理各項公證或認證所應繳交之費用,均依公證法第108條至第129條規定。請參考司法院網站所公佈之「公證費用標準表 」
【關於所請求公證或認證事項,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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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就違反法令或無效之事項提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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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作成的法律行為或發生之私權事實,只能認證,不能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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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請求後,由公證人審查內容,必要時須由請求人引導公證人向各相關單位查證或到現場實際體驗後,由公證人另訂日期通知取件。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2-09-28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