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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房屋租賃契約公證或認證
【如何辦理終止房屋租賃契約公、認證】
- 房屋租賃契約經過公證之後,契約雙方因故須提前終止租約,雙方至公證處再辦理終止租賃契約之公證或認證,既可保障雙方權益,亦可避免出租人溢繳房屋租賃所得稅及日後舉證困難之問題。
應到場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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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雙方皆須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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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人不能到場可委由他人代理,代理時應攜帶之文件請參考「公證基本注意事項」,但公證人認為必要時,得命請求人親自到場。
應備文件:
- 契約雙方各自的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為公司行號、法人的身分證明文件請參考「公證基本注意事項」
- 起初簽訂契約時作成公證的「房屋租賃契約公證書」正本。
- 認證請求書1份。(可至「司法院書狀範例」下載或公證處備有例稿)
- 終止租賃契約書3份,建議使用公證處準備的例稿。
公證費用:
- 新台幣500元。
*因具體個案差異,說明如有未盡之處,仍依相關法令辦理。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2-03-0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