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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借用契約公證
【如何辦理房屋借用契約公證 】
- 為求雙方權利獲得保障,避免糾紛。訂立房屋無償借用契約時可至公證處辦理公證,並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條款,經公證過之房屋借用契約,於借用人期滿不交還房屋時,不須訴訟即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應到場當事人:
- 貸與人、借用人雙方及保證人皆須到場。
- 如本人不能到場可委由他人代理,但公證人認為必要時,得命請求人親自到場。
應備文件:
- 契約雙方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如為公司行號、法人請參考「公證基本注意事項」。
- 如為代理人到場應攜帶之文件請參考「公證基本注意事項」。
- 貸與人應攜帶「房屋(建物)所有權狀」及最近一期有記載房屋課稅現值「房屋稅的稅單」(或房屋現值證明書)之正本及影本(本處留存影本)。如借用範圍為房屋之一部份者,並附平面位置圖。
- 公(認)證請求書1份。(可至「司法院書狀範例」下載或公證處備有例稿)
- 房屋借用契約書3份。
※房屋借用契約如以房屋交付為生效要件,公證人須至房屋所在地實際體驗,因此請逕向房屋所在地轄區公證處提出請求。
費用:
- 以房屋課稅現值按下列費率(幣值為新台幣)計算,如附逕受強制執行事項約定者再依該費率加二分之一。(除依下面所列自行計算外,亦可參考下方下載專區的「公證費用標準表」)
*二十萬元以下者,一千元。
*逾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二千元。
*逾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者,三千元。
*逾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者,四千元。
*逾二百萬元至五百萬元者,五千元。
*逾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六千元。
*逾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者,其超過一千萬元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二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逾五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一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因具體個案差異,說明如有未盡之處,仍依相關法令辦理。
檔案下載
- 公證費用標準表pdf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2-03-0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