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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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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單身聲明書(含無近親關係聲明書)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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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中文單身聲明書(及無近親關係聲明書)認證 】

  • 台灣地區人民因赴境外使用中文地區(如大陸地區或越南)結婚,須證明自己為單身時,可至公證處辦理中文單身聲明書之認證(如擬赴大陸地區結婚者,還須加辦無近親關係聲明書之認證)。

應到場當事人:

  • 由於聲明是性質上不能代理的行為,所以聲明人必須親自到場辦理。

應備文件:

  • 聲明人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
  • 認證請求書1份(可至「司法院書狀範例」下載或公證處備有例稿)。
  • 單身聲明書(切結書或宣誓書)5份。建議使用公證處準備的例稿(辦理的5份文件中已經包括兩個部分,其中3份預備給法院透過海基會寄送到大陸驗證的數量,另外文件完成後剩下2份由本人帶往大陸領證使用。)
  • 附件︰
    • 從未結過婚 ︰附最新的戶籍謄本(辦理認證前5日內申請的)5份。
    • 曾經結過婚,但原配偶已死亡︰附最新的戶籍謄本(辦理認證前5日內申請的)5份,並附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配偶「死亡證明書影本」5份。
    • 曾經結過婚,但已經和原配偶離婚︰附最新的戶籍謄本(辦理認證前5日內申請的)5份,並附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與最後一任前配偶的「離婚協議書影本」或「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影本」(「不是」判決正本或確定證明書,必須向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後,再另外申請核發)5份。

※戶籍謄本不是戶口名簿,兩個是不一樣的文件。
戶籍謄本的「記事欄」不可省略
※赴越南結婚則須準備「現戶全戶」的戶籍謄本。

 

費用︰

  • 新台幣500元

【三代無血親聲明書】

  • 如係赴大陸結婚者,由於大陸地區法令修正(婚姻登記條例於2003年10月1日頒布實施),除需辦理上述單身聲明書外,另須加辦「與大陸結婚對象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之聲明書」之認證。單身聲明書和無近親關係聲明書可同時辦理,因此只須準備對象籍貫、姓名、身分證字號供資料填寫即可,無須另外請領文件。

  *因具體個案差異,說明如有未盡之處,仍依相關法令辦理。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2-08-30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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