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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單身宣誓書認證
【如何辦理英文單身宣誓書認證 】
- 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人民因擬赴境外非使用中文地區(如美國、加拿大)結婚,須證明自己為單身時,可至公證處辦理英文單身宣誓書之認證。
應到場當事人:
- 由於聲明是性質上不能代理的行為,所以聲明人必須親自到場辦理。
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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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人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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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請求書1份(可至「司法院書狀範例」下載或公證處備有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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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單身宣誓書(切結書或聲明書)5份。(可自行準備,公證處也備有中英對照之單身宣誓書例稿可供填寫。)
- 證明為單身的戶籍資料︰最新的英文戶籍謄本5份。
費用︰
- 新台幣750元。
*因具體個案差異,說明如有未盡之處,仍依相關法令辦理。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2-03-0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