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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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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委託監護子女文書之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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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父母委託監護子女文書之認證】

  • 依據民法第1092條之規定,父母如就特定事項因故無法親自監護時,可委託他人行使對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職務,所以父母如因工作關係,或因子女至國外求學不便照顧,可委託他人代為監護,此種委託監護書,亦可至公證處辦理認證。

應到場當事人:

  • 由於委託監護係屬不得代理之身分行為,因此必須由父母二人親自到場辦理。
  • 如父母離婚約定由其中一人監護或父母一方死亡等,致監護人僅有父母中之一人時,則由該監護人到場。

應備文件︰

  • 父母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為英文委託監護書,並要父母護照影本各1份(供公證處核對英文姓名等資料後留存卷宗)。
  • 認證請求書1份(可至「司法院書狀範例」下載或公證處備有例稿)。
  • 能證明親子關係的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正本。
    ※如因前述父母離婚而約定由其中一人監護或父母一方死亡,而只有父母中之一人為監護人時,所提出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須已就該約定等已為記載。
  • 委託監護書,建議先向當地受文單位洽詢文件格式,避免完成後無法使用。
    ※請注意︰委託監護書內容須載明係針對特定事項,並就一定期間之內為委託。委託監護書的內容不得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有違保護未成年人之利益者。

費用︰

  • 中文委託監護書500元,
  • 英文委託監護書750元。

  *因具體個案差異,說明如有未盡之處,仍依相關法令辦理。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2-03-0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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