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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本(中翻英或英翻中)之認證
【如何辦理翻譯本(中翻英或英翻中)認證】
- 出國留學、工作、或結婚,常需將自己之相關資料,如戶籍謄本、出生證明等翻譯為英文;而自國外留學回來,或在國外結婚,欲回國辦理結婚登記時,亦需將自己之畢業證書或結婚證書翻譯為中文,以便登記。針對此類翻譯文書,相關受理單位常會要求譯文須經認證,此時可至公證處辦理此類翻譯文書之認證。
應到場當事人︰
- 由於翻譯文書之認證公證人須審查譯文文義以及翻譯者之簽名,因此必須由文件的「翻譯者」親自到場辦理。
應攜帶的文件︰
- 翻譯人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外籍人士則須攜帶居留證或護照)正本。
- 認證請求書1份(可至「司法院書狀範例」下載或到公證處購買)。
- 原文文件正本。
※例如翻譯出生證明書、畢業證書等等,該文件正本須提交公證人審核、查證。
※如果原文文件是國內所核發,公證人須就該原文文件之真實為查證,經查證完成後,公證人再另行通知取件。而且公證人無法越區執行職務,因此必須是本院轄內各單位所出具的文書,才能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轄區:台北市士林區、大同區、北投區、內湖區、南港區;新北市石門區、八里區、淡水區、三芝區、汐止區。(如果是位於其他法院轄區內各單位所出具的文書,請逕向各該法院公證處或該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提出請求。)
※如果原文文件是在國外製發之文書,聲請前,須先經我國駐當地之外館處驗證後,翻譯人才可進行後續的翻譯和公證的手續。 - 翻譯本,份數1份至5份。每份翻譯本後面都要裝訂附上1份原文文件的正本、副本或影本,並須多備1份翻譯本(含附件)給法院存檔。
※關於翻譯本︰公證人需審核譯文與原文尚屬相符後,由翻譯人當場於譯本簽名,或當場確認其事先已簽之簽名無誤。若譯文與原文文義不相符,則須由翻譯人補正。
請注意:由於公證人須查證翻譯文件其原文文件的真偽,並審查翻譯是否正確,所以通常無法當日完成認證手續,請預留公證人查證及審查的時間,儘早聲請辦理, 以免影響您的時程。
費用︰
- 新台幣750元。
*因具體個案差異,說明如有未盡之處,仍依相關法令辦理。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2-03-0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