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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書認證
【如何辦理公文書認證】
- 一般民眾攜涉及私權事實之公文書(如良民證或戶籍謄本等)往境外使用前,該境外國常要求民眾應先到公證處辦理認證。
應到場當事人:
- 該公文書所證明之本人或有利害關係的人均可聲請辦理。
- 請求人如無法到場,可以授權他人代理,但公證人認為必要時,得命請求人親自到場。
應備文件︰
- 聲請人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如為利害關係人須額外攜帶證明文件。
- 如為代理人到場應攜帶之文件請參考「公認證基本注意事項」。
- 認證請求書1份(可至「司法院書狀範例」下載或公證處備有例稿)。
- 請求認證的公文書正本(份數1至5份,須為同一式)及影本1份供公證處留存。
其他應注意事項:
- 請求人須於請求書表明持往境外使用之地區及用途(公文書之認證以持往境外使用者為限)。
- 本處於受理請求後,須向公文書核發單位查證,待查證無誤後始另行通知取件。
費用︰
- 中文公文書新台幣500元,
- 英文或中英對照公文書新台幣750元。
*因具體個案差異,說明如有未盡之處,仍依相關法令辦理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2-03-0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