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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遺產繼承或放棄之聲明書暨授權書認證
【如何辦理大陸地區遺產繼承或放棄之聲明書暨授權書認證】
- 台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享有財產,因故過世時,其繼承人可至公證處辦理親屬關係聲明書認證;並就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公(認)證。如所有繼承人無法同時在公證處進行協議書認證時,其中欲放棄該等財產之繼承人,得辦理放棄繼承聲明書認證;如繼承人無法親自前往大陸地區辦理繼承事宜,則另需辦理委託或授權書公(認)證。
【親屬關係聲明書】
應到場當事人:
- 由於聲明身分事項是性質上不能代理的行為,所以聲明人必須親自到場辦理(可由其中一位繼承人到場聲明)。
應備文件:
- 聲明人本人的國民身分證正本。
- 認證請求書1份(可至「司法院書狀範例」下載或到公證處購買)。
- 親屬關係聲明書5份,可自行準備也可以使用公證處的例稿。(辦理的5份文件中已經包括兩個部分,其中3份預備給法院透過海基會寄送到大陸驗證的數量,另外文件完成後剩下2份帶往大陸使用)
- 附件︰
-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謄本5份,證明被繼承人已經過世。
- 全戶的戶籍謄本各5份。(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戶時的戶籍謄本,證明所有繼承人身分,包括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及父母)
費用︰
- 新台幣500元。
【遺產分割協議書】
應到場當事人:
- 由於遺產分割協議是兼俱身分與財產的法律行為,所以全體繼承人應親自到場辦理。
應備文件:
- 繼承人全體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
- 公證或認證請求書1份(可至「司法院書狀範例」下載或到公證處購買)。
- 遺產分割協議書5份。(辦理的5份文件中已經包括兩個部分,其中3份預備給法院透過海基會寄送到大陸驗證的數量,另外文件完成後剩下2份帶往大陸使用)
- 辦理時需審查的文件︰
-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謄本,證明被繼承人已經過世。
- 全戶的戶籍謄本。(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戶時的戶籍謄本,證明所有繼承人身分,包括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及父母)
- 被繼承人所有遺產的證明文件及財產價值證明。
費用︰
- 以遺產價值作為標的價額,計算公證費用;如係辦理認證,則收取公證費用的二分之一。(可參考下方下載專區的「公證費用標準表」)
【放棄繼承聲明書】
應到場當事人:
- 由於聲明身分事項是性質上不能代理的行為,所以聲明人必須親自到場辦理。
應備文件:
-
聲明人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
-
認證請求書1份(可至「司法院書狀範例」下載或公證處備有例稿)。
- 放棄繼承關係聲明書5份,可自行準備亦可使用公證處的例稿。(辦理的5份文件中已經包括兩個部分,其中3份預備給法院透過海基會寄送到大陸驗證的數量,另外文件完成後剩下2份帶往大陸使用)
- 附件︰
-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謄本,證明被繼承人已經過世。
- 全戶的戶籍謄本(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戶時的戶籍謄本,證明所有繼承人身分,包括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及父母)各5份。
- 繼承人所放棄的財產證明文件及該財產價值證明書。
費用︰
- 以遺產價值作為標的價額,計算認證費用。(可參考下方下載專區的「公證費用標準表」)
【放棄繼承之聲明暨授權書】
應到場當事人:
- 由於授權性質上為不能代理的行為,所以授權人必須親自到場辦理。
應備文件:
-
授權人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
- 認證請求書1份(可至「司法院書狀範例」 下載或公證處備有例稿)。
- 放棄繼承之聲明暨授權書5份,可自行準備也可使用公證處的例稿。(辦理的5份文件中已經包括兩個部分,其中3份預備給法院透過海基會寄送到大陸驗證的數量,另外文件完成後剩下2份帶往大陸使用)
- 附件︰
-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謄本5份,證明被繼承人已經過世。
- 戶籍謄本(證明授權人與被繼承人的關係)各5份。
- 被繼承人財產證明文件。
費用︰
- 以遺產價值作為標的價額,計算認證費用。(可參考下方下載專區的「公證費用標準表」)
*因具體個案差異,說明如有未盡之處,仍依相關法令辦理
檔案下載
- 公證費用標準表pdf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2-03-0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