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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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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事件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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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稅捐課徵事件,核課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 例如:地價稅、房屋稅等多屬之。 (2)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 例1:不服主管機關以違法區域計畫法分區管制規定,裁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事件。 例2:不服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自治條例,裁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事件。 (3) 其他有關公法財產關係的訴訟,其標的金(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 例如:勞保給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中低收入戶的社會救助金多 屬之。 (4) 不符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的輕微處分而涉訟。 例如: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的執照期限屆滿,未依規定換發,擅自開航,依船員法第84條之3規定予以警告或記點。 (5) 其他依法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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