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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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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訴訟事件與交通裁決事件應具備之程序及起訴狀應記載事項暨應檢附資料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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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易訴訟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而交通裁決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二、簡易訴訟事件應依訴訟性質檢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書;而交通裁決事件,應附具「裁決書」。 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記載行政訴訟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第1 項規定,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具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其僅引用一部分者,得祇具節本,而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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