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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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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裁決事件如果原處分機關已依原告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後續處理程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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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如已完全依原告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者,因已無訴訟實益,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第3項明訂此時視為原告撤回起訴。 又第237條之4第3項視為原告撤回起訴之情形,因原裁決確有無效或違法不當或已為之執行欠缺法律上之原因,僅因被告機關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而使訴訟無繼續之實益,乃立法明訂視為撤回起訴,為求公平,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2項乃規定,依第237條之4第3項視為撤回起訴者,法院應依職權退還已繳之全部裁判費。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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