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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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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學校老師或生教組長表示少年有逃學的問題時,少年法庭應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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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6月19日少年事件處理法已修正。第3條第1項第2款之虞犯現已改為曝險行為,原逃學的規定已非居曝險行為態樣。建議學校管教人員針對中輟或中離情況與各區少輔組聯繫,由少輔會介入處理為宜。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少年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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