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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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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不僅犯行在案,若在校行為乖張時,可否請求少年法庭一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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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少年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112年7月以前此等事件為少年法院依少事法管轄之少年事件。而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構,發現少年有第3條第1項第2款之事件者,得請求少年法院處理。故若少年法庭接獲學校或家長通報有此等事件,應即另分新案受理。而112年7月後則請通知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少年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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