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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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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變更」而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原已辦理之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應否重為登記或陳報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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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登記規則第37條第5 項規定,住所變更而新住所仍在原法院管轄區域內者,毋須陳報遷移亦無須「重為」登記。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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