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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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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所出具之印鑑證明書,是否需以三個月內申請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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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所提出之印鑑證明書,只要印鑑未遺失或曾登報作廢,不論是否超過三個月,均可使用。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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