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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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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設立登記後,取得「專用於辦理法人取得財產登記」之「登記簿謄本」後,是否須繳驗法人已取得財產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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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第86條規定,法人應於限定期間內繳驗已取得財產目錄所載財產之證明文件,逾期撤銷其設立登記,並通知主管機關,繳驗後,應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並通知其主管機關及稅捐機關。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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