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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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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取回要附哪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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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取回時,除應填妥一式兩份的取回提存物聲請書並附具原提存書、收據、身份證影本外,依其原因另需提出下列證明文件:

  1. 以假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 訴判決確定為原因者,應提出各審級判決及確定證明書。
  2. 以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已依督促程序所發之支付命令確定為原因者,應提出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限民國104年7月2日(含本日)以前確定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3. 以假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經和解或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人應負全部給付義務,或雖負部分給付義務而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者,應提出和解或調解筆錄或調解書。私下和解的同意書,應經法院命返還提存物之裁定確定者,應提出民事庭准予發還提存物之裁定正本及確定證明書。
  4. 以在假執行、假扣押、假處分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為原因者,應提出由民事執行處發給強制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聲請之證明書或經書記官證明與原本無異之強執執行撤回筆錄影本。
  5. 裁定返還提存物應檢附,民事庭准予發還提存物之裁定正本及確定證明書。
  6. 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者,應提出提存所之通知書。
  7. 清償提存之提存人因提存出於錯誤或提存之原因已消滅或指定之受取權人無權受領者,應提出相當確實之證明。
  8. 依法令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本案訴訟各審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之正本或影本。
  9. 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提存所主任或辦理調解、提存事件業務之司法事務官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全份筆錄影本。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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