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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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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失蹤人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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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失蹤人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之程序:

  1. 管轄法院:專屬失蹤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2. 聲請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3. 聲請狀應表明原因、事實及證據。聲請要件(以失蹤日起算):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年滿八十歲失蹤屆滿三年。特別災難終了屆滿一年。
  4. 檢附文件:失蹤人之戶籍謄本。利害關係人之證明文件。警局報尋失蹤人口證明或鄰、里長之證明。
  5. 待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後,請詳細核對(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並於法院指定日期或期間將裁定全部內容(不能刪減)刊登公報、新聞紙(報紙不得剪裁)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6. 聲請人未依指定日期或期間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7. 待收到死亡宣告判決書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戶籍登記。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少年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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