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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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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上未載到期日,該怎麼辦?提示日又是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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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規定未載到期日的本票視為見票即付;也就是說執票人可以隨時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執票人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該日,法律上的用語就是「提示日」;執票人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的動作,在法律上就叫「提示」。所以本票上如果沒有填載到期日的話,聲請本票裁定時,一定要在提示日這一欄填載清楚究係在那一天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舉例來說,李四有王五開給他、沒寫到期日的十萬元本票一張,當李四在96年1月1日向王五要錢(也就是提示),王五只給一半就說沒錢了。李四以後在聲請本票裁定時,在表格提示日這一欄就要寫96年1月1日;在事實理由欄中也要寫清楚在96年1月1日向王五要錢(也就是為付款之提示),不然法院是無法處理的。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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