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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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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公示催告裁定後應如何登報?除權判決又應於登報後何時向何單位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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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眾收到公示催告裁定後,須在二十天內將裁定全文刊登全國性報紙一天(只要是公開發行的報紙即可),並於刊登後核對報社刊登內容有無錯誤,並向報社索取一份報紙,待日後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時提出。如聲請人未在收到裁定二十天內,登載全國性報紙一天,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舉例來說,民眾張三在96年1月1日收到公示催告裁定,根據裁定主文第二項,張三須於二十天內將裁定全文刊登見報一天,也就是在96年1月1日至96年1月21日之間刊登見報一天。如果張三刊登裁定卻過了96年1月21日才見報,張三就白登了,因為超過二十天刊登見報,依法即視為撤回公示催告程序!

  2. 除權判決是公示催告程序的最後一步,首先必須要說明的是公示催告裁定是本院非訟中心承辦,除權判決承辦單位是本院民事庭,故聲請除權判決時請一定要在聲請狀第一面寫明案由為聲請除權判決並填載原公示催告案號;如只寫原公示催告的案號,聲請狀必將誤送非訟中心,耽誤您寶貴的時間。聲請人在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即可檢附刊登裁定全文報紙一份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所以如果張三在96年1月2日刊登裁定見報,而張三的裁定主文第三項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張三要等三個月如果沒有人向法院申報權利,在96年4月2日至7月2日間張三即可檢附報紙向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一旦超過96年7月2日張三就只能重新聲請公示催告。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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