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支付命令超過三個月不能送達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三個月期間自何時起算?

字型大小:

自書記官將正本交付送達的時間起算。書記官製成正本後,尚須複印、蓋大印、製作送達證書、信封等才能發送,常需相當時間,不應合併計算在內,因此,應該以實際交付送達的時間為準。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