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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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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保全程序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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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義

保全程序分為假扣押與假處分兩項:

1.假扣押: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亦即在本案還沒起訴或起訴後判決確定前,為了確保金錢債權可獲清償,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進而聲請假扣押執行。

2.假處分: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

亦即在本案還沒起訴或起訴後判決確定前,為了防止房屋或土地被賣掉或權利及其他法律關係被變更,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裁定,進而聲請假處分執行。

二、管轄

必須要打官司的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假處分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始有管轄權。

所謂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得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

假扣押、假處分之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經登記之財產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為假扣押、假處分標的所在地。

三、聲請

(一)書寫假扣押、假處分裁定聲請狀,向管轄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但如已起訴者,則向現受理案件之法院民事庭聲請,如為家事事件,則向家事法院聲請。

(二)聲請狀得向各法院服務中心購買或自行至司法院網站下載司法狀紙書寫。

(三)假扣押聲請狀應載明下列事項:

1.債權人、債務人姓名、地址,如為法人應載明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2.請求及其原因事實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標的金額或價額。扣押的標的為房地產時,應附帶提出公告現值、買賣契約影印本、房屋稅證明,以便核定擔保金額。

3.釋明請求及假扣押、假處分的原因,並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

4.須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

四、裁定

聲請手續及內容齊全時,原則上法院會在三天內裁定並送達。如果文件不齊全,必須補正後才可裁定送達。

五、提供擔保

(一)假扣押及假處分的裁定都會定有擔保金的數額,債權人必須先繳納裁定所指定的擔保金額以後,才可進一步聲請查封債務人財產。

(二)債權人收受裁定後,須在收受日起三十日內聲請執行,超過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且此項期間無扣除在途期間規定的適用。

(三)收受裁定後,準備裁定主文所示擔保金額向法院提存所辦理提存事宜,辦妥提存後,持提存所開立之提存通知書,至本院民事執行處「假扣押假處分收文處」辦理分案。

(四)辦理提存之法院,通常是准予裁定之法院,但如所要查封的債務人財產是在裁定法院以外之法院,可持裁定至財產所在地法院辦理提存並聲請執行。

六、執行查封

(一)聲請執行需先繳納執行費,執行費之計算,依聲請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繳交千分之八計算,但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五千元者免繳。

(二)提出欲執行標的之證明。如為不動產,需提出最近一個月內所有權人為債務人之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如欲查封債務人家中動產,需提出債務人為戶長之最近一個月內記事勿省略之戶籍謄本。

(三)聲請執行後,法院(以下均指民事執行處)會訂期日至現場辦理查封手續,債權人接到法院通知(因假扣押程序有其急迫性,故通常會以電話聯絡)後必須按時自行前往現場等候。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二次,法院會裁定駁回聲請。

(四)如係查封不動產,法院會先行以電子查封方式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查封。

七、債務人之權利

(一)債務人可提供反擔保,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之執行。但是有其他債權人併案執行時,查封還是不能塗銷。

(二)關於假處分執行的反擔保,必須假處分裁定內已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或者經聲請法院准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債務人才可以為之。

(三)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債務人的財產被扣押後,如債權人遲未提起訴訟,債務人可聲請法院裁定,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如不起訴或債權人敗訴確定,債務人就可再聲請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裁定確定後才向法院聲塗銷查封。切勿默無反應,任它扣押好幾年,無法處分被扣押的財產,影響自己的權益。

八、債權人之權利

(一)債權人於聲請假扣押執行後,需再起訴以確定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判決後,如債權人勝訴,可以聲請法院聲請拍賣假扣押程序中查封之債務人財產。

(二)債權人提存擔保金後未實施查封前與債務人和解,不再查封債務人財產,要領回所提存的擔保金時,可向法院聲請發給未執行證明,以便向提存所領回擔保金。沒有這個證明書,提存所不准發回擔保金。

九、撤回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假扣押、假處分執行以後(亦即辦理查封以後),債務人可隨時與債權人和解,而後由債權人具狀向法院聲請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塗銷查封登記。聲請狀上所蓋印章,必須與原來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的印章相同。如果遺失該印章,則應提出印鑑證明,或者帶國民身分證親自來民事執行處聲請。債權人合法聲請撤回行,即會辦理塗銷查封登記。

十、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

要撤銷假扣押、假處分的裁定,必須向原准許假扣押、假處分之法院聲請並繳納裁判費一千元。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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