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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匯案款注意事項
一、為便利民事執行事件當事人以匯款方式繳納案款,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匯款帳戶資料(僅限提存款及拍賣尾款,非此二類款項請勿匯入本帳戶):
1、戶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匯款專戶
2、解款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湖分行(代號:050-1116)
3、帳 號:111-12-024001
三、匯款金額請務必與書記官開立之繳款單金額相符並務必於拍定後七日內匯款(拍定次日起算七日)。
四、匯款時請於匯款申請書填載下列資料:
1、案號:00年度司執(助)字第00號及股別
2、匯款人(拍定人)姓名及聯絡電話。
五、匯款後,可以電話查詢匯款情形(02-27911521轉2227台企銀襄理),並請儘速3日內於上班時間(上班日8:30至17:30)攜帶匯款收據正本至本院內湖院區收費櫃台換發正式收據。
六、不得使用ATM、WEBATM、語音或個人網路銀行等無法提供轉帳憑證之方式繳納。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1-05-18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