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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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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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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承辦業務及各股分機

一、本中心承辦業務:前置調解事件、聲請更生事件、聲請清算事件及其他相關消債事件。

二、各股分機:如有問題,請洽承辦股書記官。

股別 分機
消源 2850
消有 2580
消流 2598
消節 2843
消清 2594 
司源、司有、司開 2825
司節、司流、司清 2827

貳、相關規定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三、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參、聲請狀暨表格

一、消債書狀範例網頁

二、參考表格

1.債權試算表參考範例

2.士林地方法院更生方案(odsxls

3.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odtdoc

 


 


肆、消債相關問題Q&A

Q1.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以前,須踐行什麼程序?

A:債務人在聲請更生或清算以前,應踐行前置程序。
前置程序有二種:1.前置協商程序: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清償方案。2.前置調解程序:以書面向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Q2.前置調解程序和前置協商程序是不是都要踐行?

A:債務人擇一踐行即可。

Q3.債務人如何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A:

1.須為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即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之自然人。
2.須向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3.須繳納聲請費1,000元。
4.須填具聲請狀,並提出下列文件:
(1)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2)債權人清冊。
(3)債務人清冊。
(4)最近1個月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請勿省略)。
(5)最近1個月之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協商前置專用債權人清冊。
(6)最近1個月之國稅局財產資料歸屬清單。
(7)最近1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8)最近6個月之薪資證明文件(如:薪資單正本、薪資存摺影本)。
(9)最近1個月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0)其他相關文件:如中(低)收入戶證明、重大傷病卡或殘障證明...等。

Q4前置調解成立的效果為何?

A:

1.債務人應依調解筆錄之內容清償其債務。
2.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於債務人不依調解筆錄清償時,債權人得以該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3.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調解筆錄內容有困難時,得聲請向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4.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3個月低於調解筆錄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所稱「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調解筆錄內容有困難」之事由。

Q5.前置調解不成立的效果為何?

A:

1.債務人得執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以書面向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2.債務人在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且不用再繳納更生或清算聲請費1,000元。
3.債務人在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以後,才聲請更生或清算,仍須繳納更生或清算聲請費1,000元。

Q6.消費者要向哪個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A:債務人之住所地、居所地或主要財產在地之地方法院。

Q7.消費者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須要繳費嗎?

A:要。須繳納聲請費1,000元。

Q8.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必須具備什麼資格?

A:1.須為自然人,且自聲請更生或清算前1日起回溯5年內,均未反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價的社會活動(例如:一般公務員、公司職員等),或雖反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但其5年內平均營業額為每月20萬元以下(例如:計程車司機、小規模營業之商販等。★每月平均營業額之計算:5年內營業總額除以實際經營月數)。
2.須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3.須尚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程序、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
4.聲請更生者,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必須沒有超過1,200萬元。
5.債務人必須已踐行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程序,而協商不成立或調解不成立。此時,在聲請更生或清算時,必須提出協商不成立證明書或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6.如果是協商成立或調解成立,則債務人必須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或調解筆錄內容有困難,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此時,在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應於聲請狀內敘明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或調解筆錄內容有困難」的情事。
7.債務人未經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程序,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時,視其聲請為法院調解之聲請,由法院依前置調解程序進行(參本院前置調解流程)。

Q9.要如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A:須填寫聲請狀,並提出下列文件:
1.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2.債權人清冊。
3.債務人清冊。
4.最近1個月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請勿省略)。
5.最近1個月之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協商前置專用債權人清冊。
6.最近1個月之國稅局財產資料歸屬清單。
7.最近1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8.最近6個月之薪資證明文件(如:薪資單正本、薪資存摺影本)。
9.最近1個月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0.其他相關文件:如中(低)收入戶證明、重大傷病卡或殘障證明...等。

Q10.只有1個債權人時,也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嗎?

A:可以。

Q11.債務人在法院裁定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時,是否須再向法院聲請免責?

A:不用。法院會依職權分「消債職聲免」字事件,依職權調查債務人有無不免責事由,且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到場陳述意見後,裁定債務人免責或不免責。


伍、消費者債務處理專區

檔案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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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1060330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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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1060330doc
  • 債權試算表參考範例doc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1-04-2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消債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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