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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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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有閱卷室,受理民、刑事、評議意見簿之閱覽,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之燒錄,複製電子卷證等光碟之燒錄。

字型大小:

一、得聲請閱卷、法庭數位錄音光碟、複製電子卷證之聲請人:

(一)民事部分:

1、當事人。

2、訴訟代理人(非律師身分須經審判長許可)。

3、特別代理人。

4、程序監理人。

5、參加人。

6、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並經法院裁定許可者。

7、上訴或抗告二審,受委任閱卷之律師。

受任人聲請閱卷者,法院得審核是否合法委任後給閱。

(二)刑事部分:

1、辯護人(含選任辯護人、義務辯謢人及法律扶助律師)。

2、被告、沒收程序參與人(須經法院許可)。

3、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案件之被告代理人。

4、自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5、告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6、少年保護事件之輔佐人(含經少年法院同意之非律師身分者)。

7、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代理人。

8、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許可之鑑定人。

9、再審聲請代理人(限律師)。

10、訴訟參與代理人(限律師)。

11、沒收程序參與人之代理人。

12、再審聲請人或聲請權人得聲請付與卷證影本及檢閱卷證。

13、無代理人或代理人為非律師之訴訟參與人,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14、上訴或抗告二審,受委任閱卷之律師。

上述刑事案件第137之聲請人若未具律師身分,須經審判長許可。

上述第21112聲請閱卷者,依「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二、評議意見簿部分:

(一)案件之當事人及該審級裁判時之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於裁判全部確定後聲請閱覽。

(二)評議意見簿僅能閱覽,不得燒錄、攝影、影印、電子掃描、抄錄、攜出。

三、聲請方式:

(一)書面聲請:

1、閱卷聲請書狀親至本院1樓聯合服務中心收文收狀櫃檯遞狀。

2、郵寄聲請書狀。

3、親臨本院閱卷室提出聲請書(限聲請閱卷及複製電子卷證)。

4、被告如無辯護人時,應依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聲請狀表單」,得向本院一樓聯合服務中心訴訟輔導櫃檯索取填寫。

上述表單請至本院網站便民服務 > 書狀範例 > 本院書狀範例內下載

刑事書狀範例:A11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聲請狀

其他書狀:律師閱卷聲請書(電子卷證專用)、閱卷聲請書(合併)、律師閱卷聲請書

(二)傳真聲請:

1、本院士東院區閱卷室傳真:02-28340045(傳真完後,請撥02-28312321轉1229、1299確認)

2、本院內湖院區閱卷室傳真:02-27962903(傳真完後,請撥02-27911521轉2310、2311確認)

3、本院士林簡易庭閱卷傳真:02-28160218(傳真完後,請撥02-28131289轉3105確認)

(三)電話聲請:

1、本院士東院區刑事、少年、家事電話:02-28312321轉1229、1299

2、本院內湖院區民事電話:02-27911521轉2310、2311

3、本院士林簡易庭電話:02-28131289轉3105

(四)電子信箱聲請:

1、E-mail:sldemail@judicial.gov.tw傳送聲請

2、電子郵件聲請者,於傳送後經列印、登載、分送,請於2個工作日後,向承辦股書記官洽詢確認。

(五)律師得使用司法院「律師單一登入窗口」網頁:

<司法院線上起訴暨律師單一登入>https://portal.ezlawyer.com.tw/Login.do

四、注意事項:

(一)委任狀遞送未達3日者,請一併傳送供參。

(二)向聯合服務中心遞送者,應持收狀證或蓋有收狀章之聲請書副本至閱卷室辦理,請勿重複聲請。

(三)民事聲請閱卷,前一日或次日開庭者,應經書記官同意;刑事聲請閱卷,無論有無開庭,宜先照會書記官。

五、參考法規:

(一)民事閱卷規則

(二)各級法院刑事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

(三)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

(四)閱覽評議意見要點

(五)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

(六)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

(七)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

(八)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2-09-01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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