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如何辦理社團法人登記

字型大小:

如何辦理社團法人登記

聲請法人登記,應向主事務所所在地管轄法院聲請;聲請變更主事務所登記仍應向原登記法院聲請。

本院管轄區域:

台北市:士林區、北投區、大同區、內湖區、南港區。

新北市:汐止區、淡水區、八里區、三芝區、石門區。

​應備妥下列文件親自或委託他人到本院登記處現場送件(聲請費現場繳交)或郵寄至本院登記處聲請

(聲請費請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勿寄現金)。

備註:法人登記聲請書、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印鑑證明書及委任狀除可於本院網站下載外,亦可在本院服務中心購買。

1、社團法人設立登記  2、法人名稱變更登記 
3、法人主事務所(會址)變更登記 4、法人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
5、法人理、監事(任期中補選)變更登記 6、法人財產變更登記
7、法人章程變更登記  8、法人解散登記
9、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 10、清算終結登記
11、補發法人登記證書 12、法人印鑑證明書
13、法人登記簿謄本 14、閱覽法人登記簿及附屬文件
15.檔案下載  

 

  • 發布日期:111-11-17
  • 更新日期:111-11-22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登記處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