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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社團法人登記
如何辦理社團法人登記
聲請法人登記,應向主事務所所在地管轄法院聲請;聲請變更主事務所登記仍應向原登記法院聲請。
本院管轄區域:
台北市:士林區、北投區、大同區、內湖區、南港區。
新北市:汐止區、淡水區、八里區、三芝區、石門區。
應備妥下列文件親自或委託他人到本院登記處現場送件(聲請費現場繳交)或郵寄至本院登記處聲請
(聲請費請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勿寄現金)。
備註:法人登記聲請書、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印鑑證明書及委任狀除可於本院網站下載外,亦可在本院服務中心購買。
1、社團法人設立登記 | 2、法人名稱變更登記 |
3、法人主事務所(會址)變更登記 | 4、法人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 |
5、法人理、監事(任期中補選)變更登記 | 6、法人財產變更登記 |
7、法人章程變更登記 | 8、法人解散登記 |
9、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 | 10、清算終結登記 |
11、補發法人登記證書 | 12、法人印鑑證明書 |
13、法人登記簿謄本 | 14、閱覽法人登記簿及附屬文件 |
15.檔案下載 |
- 發布日期:111-11-17
- 更新日期:111-11-22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登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