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壹 、如何辦理擔保提存

字型大小:

壹、提存的原因:

  一、依法院裁判而為擔保提存者。

例如當事人請求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或請求撤銷假扣押、撤銷假處分、免為假執行、停止執行,而依法院之裁判提供擔保者 。

二、依法律規定有擔保提存之原因者。

例如民法第368條、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02條等。

貳、管轄的法院:

擔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之(提存法第5條)。

參、提存的程序:

(一)提存人應先向本院訴訟輔導科購買提存書1式2份(不得以影印本代之),或於本院網站點選本院提存書狀範例下載(使用者請先自行取得合法軟體版權),依下列事項逐項填明 ,並記載聯絡電話,由提存人簽名及蓋章。

(1)提存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國民身分證號碼;無國民分證號碼者,應記載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證件號碼或特徵。提存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統一編號;無統一編號者,宜記載其他足資辨別之事項。

(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3)提存物為金錢者,其金額;為有價證券者,其種類、標記、號數、張數、面額;為其他動產者,其物品之名稱、種類、品質及數量。

(4)提存之原因事實。

(5)應記載命供擔保法院之名稱及案號並附具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

(6)提存所之名稱。

(7)聲請提存之日期。

(二)提存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到提存所辦理;提存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應附具足資證明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之書面文件,並得委任代理人為之,惟應附具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委任狀可向本院訴訟輔導科購買)。其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1)委任狀應加蓋提存人於提存時提存書所蓋用之同一式印章,如印章前後不同,應附具提存人之印鑑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印章真正之文件。

(2)提存人如僑居國外,無法親自到場辦理者,代理人應提出經駐外單位簽證屬實之授權書或 由僑務委員會所屬單位出具之印鑑證明書代辦提存;提存人在大陸地區者,應提出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受任人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1份)、印章。

(三)提存人應持同提存書及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如以影本辦理,應記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後逕向本院服務中心駐院代理國庫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繳納擔保金及提存費(每件徵收新台幣五百元)或以匯款方式繳納(詳如本院如何以匯款方式繳納提存款),取具國庫存款收款書第二聯通知;其擔保品如係有價證券,取具國庫保管品經收通知書第五聯;如係登錄債券,則取具國庫保管品經收通知書,及提存費繳款書第六存查聯,再持同上開文件送交提存所分案。

(四)提存所收到上開文件,認為應予提存者,應於提存書上載明「准予提存」之旨及提存所主任簽名章、公印後,一份交由提存人收執,另一份留存。並即製作函通知民事執行處或有關機構。

(五)提存人提交提存物後3日內,未獲本院提存所發給提存書時,得向該所查詢原因。

(六)填寫提存書時,提存人(含受任人)之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存所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