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 、如何取回或領取提存物
一、取回提存物
(一)聲請書類及應備文件:
1. 填寫「取回提存物聲請書」一式兩份,並蓋用提存人辦理提存時同一印章或為同式之簽名。如印章不同或其他必要情形 (如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時,並應提出最近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如最近三個月內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2. 原「提存書」及「國庫收款書正本」。原提存書若遺失,請於聲請取回提存物同時一併聲請公告遺失提存書,由提存所公告於法院公告處或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新聞紙。公告期間為20日,期間內無人聲明異議者,視為已提出。
(二)依取回原因應提出之證明文件如下:
取回原因 |
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
|
---|---|---|
(1) |
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 |
各審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
(2) |
因免為假執行而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其假執行之宣告全部失效。 |
宣告假執行全部失效之裁判書正本或影本。 |
(3) |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 |
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之未聲請強制執行證明、撤回執行證明正本。 |
(4) |
因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預供擔保,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 |
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之債權人未聲請執行證明、撤回執行證明正本或強制執行撤回筆錄影本。 |
(5) |
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 |
⑴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各審裁判書之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⑵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國104年7月2日(含本日)以前確定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仲裁判斷書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 (3)假扣押裁定聲請狀影本、民事起訴狀影本或支付命令聲請狀影本、民事釋明狀(若全部勝訴金額與假扣押裁定金額不符時須附具)。 |
(6) |
假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經和解或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人應負部分給付義務而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者。 |
訴訟經和解或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人應負部分給付義務(即提存人必須全部或部分勝訴)法院之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或調解書。 |
(7) |
依法令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 |
各審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
(8) |
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提存所主任或辦理調解、提存事件業務之司法事務官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 |
筆錄影本。 |
(9) |
擔保提存出於錯誤或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經法院裁定返還確定。 |
法院准予返還提存物裁定書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正本。 |
(10) |
准予返還提存物裁定確定。 |
返還提存物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 |
(11) |
准予變換提存物裁定確定。 |
(1)變換提存物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 (2)新提存書影本。 |
(12) |
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 |
⑴提存所之通知書正本。 ⑵未依提存之效果行使權利或雖行使權利而已回復原狀之證明。 |
(13) |
清償提存出於錯誤、提存之原因已消滅。 |
相當確實之證明。 |
(14) |
清償提存之受取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 |
提出受取權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其印鑑證明,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提出法人或團體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提存人偕同受取權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鑑證明到提存所製作同意之筆錄。 |
(三)其他必須文件:
1. 如委任代理人取回,應提出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附具委任書,載明並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同條第二項之特別代理權,委任書應加蓋提存人於提存時使用之同一印章或為同式之簽名。委任人在國外者,應提出三個月內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人在大陸地區者,應提出三個月內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
2. 提存人委任代理人取回提存物,提存所於必要時得命提出提存人之印鑑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真正之文件。但其取回提存物之金額或價額在三萬元以下者,如代理人證明為委任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二親等之弟姐妹時,毋庸提出上開證明文件。
二、領取提存物
(一)應提出下列文件:
1. 填寫「領取提存物聲請書」一式二份,由聲請人簽名蓋章。
2. 原「提存通知書」。但提存通知書未經合法送達或以公示送達方式且未經受取權人領取者,毋庸提出。法院准予領取者應提出法院通知函正本。原提存通知書若遺失,請於聲請領取提存物同時一併聲請公告遺失提存書,由提存所公告於法院公告處或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新聞紙。公告期間為20日,期間內無人聲明異議者,視為已提出。
(二)依領取原因應提出之證明文件如下:
領取原因 |
應提出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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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據提存通知書領取提存物。 |
1. 本人印鑑證明(金額超過新台幣3萬元者應附具其最近三個月內印鑑證明)。及本人身分證影本。 2. 本人戶籍謄本或其他證明文件(本人名稱、地址有變更時應附具最近三個月內)。 3.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應附具最近三個月內)。 4. 受取條件完成證明(如同意書、清償證明、塗銷證明等)。 |
2 |
依據執行命令收取提存物。 |
1.執行命令正本。 2.本人印鑑證明(金額超過新台幣3萬元者應附具其最近三個月內印鑑證明)。及本人身分證影本。 3.本人戶籍謄本或其他證明文件(本人名稱、地址有變更時應附具最近三個月內)。 4.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應附具最近三個月內)。 5.受取條件完成證明(如同意書、清償證明、塗銷證明等)。 |
3 |
依判決(和解筆錄等)領取提存物 |
1. 各審判決書正本或影本及碓定證明書。 2. 和解筆錄等正本或影本。 3. 本人印鑑證明(金額超過新台幣3萬元者應附具其最近三個月內印鑑證明)。及本人身分證影本。 4. 本人戶籍謄本(本人名稱、地址有變更時應附具最近三個月內)。 5.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應附具最近三個月內)。 6.受取條件完成證明(如同意書、清償證明、塗銷證明等)。 |
(三)其他必須文件:
1. 如委任代理人領取,應提出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附具委任書,載明並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同條第二項之特別代理權。委任人在國外者,應提出三個月內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人在大陸地區者,應提出三個月內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
2. 聲請人委任代理人領取提存物,前項委任書並應附具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印鑑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印文真正之文件。提存物之金額或價額逾一百萬元者,其委任行為或委任書並應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但提存物之金額或價額在三萬元以下者,如證明為委任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二親等之兄弟姊妹時,毋庸提出上開證明文件。
3. 受取權人於提存後死亡,由其繼承人聲請領取者,應提出受取權人死亡時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最近三個月內印鑑證明、戶籍謄本及國民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正、背面影本一份)。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存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