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訴訟紀錄科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紀錄科辦理之主要業務如下:
(一) 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第一審(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
(二)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第237條之2)。
(三)收容聲請事件(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0、第237條之11)。
(四)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1項)。
(五)其他:
1. 保全程序事件之聲請(行政訴訟法第294條、第300條)。
2. 保全證據之聲請及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75條)。
3.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程序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
4. 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事件(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4條)。
5. 聲請變換提存物或保證書事件(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5條)。
6. 提審法事件。
【訴訟暨聲請事件類型】
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一、 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
五、 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 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交通裁決事件:
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
三、合併提起前項以外之訴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收容聲請事件: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提起收容異議、聲請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事件。
二、依行政訴訟法聲請停止收容事件。
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悔過執行異議事件:
受處分人對於陸海空軍懲罰法第32條第1項悔過處分於執行期間,被懲罰人或他人認被懲罰人之人身自由受拘束者,得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法院或執行單位提出異議。法院接到異議應即通知執行單位;執行單位受理異議或法院通知後,應迅即送原處分核定之權責長官完成審查,經審查認異議有理由或已無悔過處分之必要者,應撤銷或廢止原悔過處分,另為適法之處分;認異議無理由者,應即將被懲罰人連同卷宗移送悔過執行單位所在地之法院,由法院準用提審法之規定處理之。
行政訴訟庭使用分配表(第二法庭)
星期一 | 星期二 | 星期三 | 星期四 | 星期五 | |
---|---|---|---|---|---|
上午 | 通股 | 通股 | |||
下午 | 達股 | 達股 |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7-28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