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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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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不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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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尊重人權,確保被告於意識清楚情況下接受訊問,防杜深夜疲勞訊問,法院於受理檢察官聲請羈押案件,至深夜仍未訊問

完畢或至深夜始受理聲請者,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延至翌日日間為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

得拒絕其請求。所稱於翌日日間訊問,係指於翌日日間之適當時間訊問。所謂深夜係指午後11時至翌日午前8時,即晚上11

時至翌日上午8時。本院於被告拒絕深夜受訊問,特備有休息室、寢具、簡易盥洗用具、早餐,已使被告得以充分休息。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7-1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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