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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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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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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辦業務及各股分機

(一)承辦業務:

1.調解股: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除了丁類事件(包括民事保護令、監護/輔助宣告、宣告死亡、撤銷死亡宣告或有其他不能調解的情形外,原則上所有家事事件都要經過法院調解:少調股、親調股、融調股、真調股、泰調股、悅調股、家調股。

2.審理股:承辦家事訴訟案件及保護令事件(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及家事非訟事件:少股、真股、泰股、親股、家股、融股、悅股。

3.司法事務官股:承辦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事件:宜股、友股、巧股、相股、恩股、靜股、惠股。

(二)共有14個股承辦,各股分機如后,如有問題,請洽承辦股書記官。

股別 分機
少股 1520
親股、友股 1195
泰股、巧股 1524
真股、相股 1522
家股、宜股 1157
悅股、恩股 1614
融股、靜股 1612
調解股、圓股、修股 1101
惠股 1376

二、流程說明

案件當事人如須查明案件之承辦股別、案號或該案件進行情形,請先行到本院單一窗口查詢,並請務必攜帶身份證件向櫃台服務人員表明該案件之身分關係,請服務人員查明該案件之承辦股別或詢問該案件進行流程或透過單一窗口人員向本科室之分案室查詢。

接到本院庭期通知書,如屆期因故無法到期應訊,請具狀表明無法到期應訊之原因,以保護自身之權益。

如本院家事法庭庭期通知書載明或法官於上次庭期當庭告知:請自行攜帶證人(證人務必攜帶身份證件 ,未領有身分證件者(如未成年子女)可攜戶口名簿到庭),或補正戶籍謄本(可向戶政事務所聲請)或請提出其他證據到庭時,請準時於該次庭期中備妥,以利案件進行。

三、例稿表單

◎請參考本院單一窗口所提供支各項書狀格式及表單

◎亦可在本網站所提供的「司法院書狀範例」

四、法庭配置表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少年保護法庭、調解室使用分配表

                                     家事法庭:102年6月11日起實施

                                     保護法庭:106年10月2日起實施

刑事法庭:111年8月31日起實施

       星期

法庭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上午

下午

上午

下午

上午

下午

上午

下午

上午

下午

 

家事法庭

(1185)

家股

真股

悅股

泰股

親股

家股

融股

 

少股

真股

親股

泰股

悅股

融股

 

第一保護法庭
(本院2樓)

(1216)

友股

巧股

恩股

恭股

恭股

良股

恭股

 

良股

 

 

 

 

第二保護法庭
(本院2樓)

(1214)

少股

 

宜股

相股

靜股

 

良股

 

恭股

少股

 

 

 

第一調解室(1181)

均可

均可

均可

均可

均可

均可

均可

均可

均可

均可

 

第二調解室(1120)

均可

均可

均可

均可

均可

均可

均可

均可

均可

均可

 

家事第三調解室

(1186)

均可

均可

均可

均可

均可

均可

均可

均可

均可

均可

 

刑事法庭
(本院3樓)
少年刑事案件

 

恭股

(第11法庭)

 

 

 

 

 

 

良股
(第10法庭)

少股

(第11法庭)

 

2樓多媒體教室

每月第4個星期一下午一時三十分起供家事事件相對人審前鑑定場所之用。

每月第一、三個星期一上午由家股使用、第二、四個星期一上午由真股使用。

每月第一、三個星期五上午由泰股使用、第二、四個星期五上午由親股使用。

每月第一、三個星期五下午由融股使用、第二、四個星期五下午由悅股使用。

 

 

 

五、家事法庭─民眾Q&A

1、何謂家事事件法?

答:家事事件法自民國101年6月1日起施行,本法是法院處理關於婚姻、親子、繼承、收養、未成年人監護,親屬間扶養、失蹤人財產管理、宣告死亡、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嚴重病人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等家事事件時所依據的法律。內容包括那些是家事事件、什麼人可以提起,向那個法院提出,程序如何進行、裁判效果等規定。

2、那些事是家事事件?

答:分成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

(一)家事訴訟事件:

1.婚姻訴訟事件:確認婚姻無效事件、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不存在事件、撤銷婚姻事件、離婚事件。

2.親子訴訟事件:確認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否認子女事件、認領子女事件、撤銷收養事件、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3.丙類家事訴訟事件:因婚姻無效、解除、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二)家事非訟事件:

1.丁類事件: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宣告死亡事件、撤銷死亡宣告事件、監護宣告事件、撤銷監護宣告事件、輔助宣告事件、撤銷輔助宣告事件、定監護人事件、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認可收養事件、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親屬會議事件、拋棄繼承事件、無人承認繼承事件、其他繼承事件、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民事保護令事件。

2.戊類事件:
給付贍養費事件、夫妻同居事件、指定夫妻住所事件、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給付家庭生活費事件、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變更子女姓氏事件、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交付子女事件、宣告停止監護權事件/選定、改定、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監護人報告財產狀況事件、監護人報酬事件、扶養事件、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

3、誰是繼承人?

答:配偶是當然繼承人,除了配偶外,其他親屬依以下順序為法定繼承人: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如果有了前順位的法定繼承人,後順位的親屬就不能繼承。所以親人過世後,要先確定自己是不是繼承人,才能接續依民法規定,主張相關權利或進行相關程序。

4、可以不向法院聲請清算嗎?

答:如果繼承人不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就必須自己辦理清算程序,自己查詢所有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再依繼承人查到的債權,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償還。在未償還債務之前,不可交付遺贈物予受遺贈人,否則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不當受領之數額。繼承人如果違反清算程序,以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繼承人須負賠償責任。繼承人如果沒有踐行清算程序,也沒有依比例清償,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可以就應受清償而未受清償的部分,向繼承人請求。

5、在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事件,還需雙方共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嗎?

答:1052條之一:「離婚經法院調解或依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故不需要雙方共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僅辦理換發身分證明文件。至於婚姻關係於調解離婚或和解離婚成立時即發生效力。

6、當事人已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未經法院駁回前,是否可以撤回?

答:因拋棄繼承乃單方之意思表示,如其未經法院駁回,於其意思表示到達法院時,即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繼承權拋棄之法律效果,故不得撤回。且若拋棄繼承已准予備查,則拋棄繼承已發生效力,對於被繼承人之財產,不發生繼承之效力,自不可再以繼承權人之身分,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7、利害關係人可否以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由,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答:可以。但若法院審查結果發現被繼承人仍有繼承人,且未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者,則即無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事,從而利害關係人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8、子女可以聲請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嗎?

答:若子女已成年,依民法第1059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但以一次為限。若子女為未成年者,有兩種方式,一是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另則依1059條第五項,請求法院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9、認領與收養有何不同?

答:認領係指生父對於非婚生子女承認為其父而領為子女之行為,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間必須具備真實血緣關係;收養係指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是非具直系親子血緣關係的雙方透過法律認可建立形同血緣的親子關係。

10、依目前之收養制度,如果不是一定親屬之間之收養或是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是否需經過一定的手續,有何規定?

答:自101年5月30日起,除一定親屬之間收養或是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外,收養兒童及少年都必須透過經政府許可之機構代為辦理。另外兒童及少年有出養之必要時,應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法院認可收養前,可以請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及藥酒癮檢測,以保障被收養兒童及少年的權益。

11、拋棄繼承之相關注意事項

答:1.繼承人必須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聲請,並須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2.拋棄繼承必須就遺產之全部主張拋棄,不可一部分主張繼承,一部分主張拋棄。

3.被繼承人的部分子女拋棄繼承時,並非由拋棄繼承權人的子女(即被繼承人之孫子女)繼承遺產,而必須是被繼承人的所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全部都拋棄繼承後(如被繼承人的子女全部拋棄繼承時),才可由親等較遠的孫子女繼承。

4.繼承權之拋棄必須在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才可以主張拋棄,如果在繼承開始前,預為繼承權的拋棄,並不發生繼承權拋棄的法律效力。

5.繼承人一旦向法聲請拋棄繼承,經法院准予備查後,即溯及到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死亡時)發生效力,也就是一開始就不是繼承人,跟遺產繼承不發生任何關係。

6.繼承人一旦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後,就不可再反悔主張要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所以,繼承人在拋棄繼承權要仔細考慮清楚。

六、法院進行家事事件調解程序簡介

七、台北市政府駐本院家庭暴力事件聯合服務處

八、台北市政府駐本院家事服務中心

九、現代婦女基金會駐法院家暴暨家事服務中心

  • 發布日期:110-04-24
  • 更新日期:112-12-19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少年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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