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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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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635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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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周梅娟  
聲請人因遺失中國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中國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
    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股
    票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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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年司催字第635號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0-10-13
  • 更新日期:110-10-1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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