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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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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99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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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楊中興
聲請人因遺失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陽信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陽信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
    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股
    票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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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年司催字399號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0-07-21
  • 更新日期:110-07-21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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