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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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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85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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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古金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28日所為
之公示催告,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附表發票人欄關於「廖鐘墻」之記載,應更正
為「唐鐘墻」。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中亦準用之,
    同法條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 發布日期:110-07-16
  • 更新日期:110-07-1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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