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92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鈴
權 利 人
即被代位人 柯燁庭
上列聲請人因被代位人柯燁庭遺失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
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
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股
票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其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
己名義行使其權利,為民法第242 條前段所明定。此項代位
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243 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
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或
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
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為之,此有最高法
院69年台抗字第240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查聲請人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主張對附表所示股票(以下
簡稱系爭股票)之權利人即被代位人柯燁庭有債權,迄未受
償,並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移調字第198 、199
號調解筆錄、債權轉讓契約書、債權轉讓通知書暨郵件回執
等件影本為證,是聲請人主張柯燁庭為其債務人,應堪信為
真實。次查,被代位人柯燁庭前不慎遺失系爭股票,於民國
109年4月13日向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遺失登記,
並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等語,復經本院職權調取109 年度司
催字第326 號案卷核閱無誤。惟柯燁庭於公告期間屆滿後逾
期迄未聲請除權判決,足知柯燁庭怠於行使權利。是聲請人
為保全債權,依民法第242 條規定代位債務人柯燁庭,依民
事訴訟法第539條規定聲請公示催告,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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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05-12
- 更新日期:110-05-12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