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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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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33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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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張麗芸
送達代收人 陳淑瑛
聲請人因遺失盛德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盛德竹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
    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股
    票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張麗芸
送達代收人 陳淑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2日所
為之公示催告,有誤寫之情形,經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更
正如下:
    主  文
原公示催告原本及正本主文一欄中「盛德竹股份有限公司」之記
載,應更正為「盛德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持有附表所示盛德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應自本公
    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
    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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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年度司催字第433號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0-01-05
  • 更新日期:110-01-0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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