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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陳耀志
送達代收人 星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琬真
聲請人因遺失星月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星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股
票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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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年司催字第63號附表pdf
- 發布日期:109-03-06
- 更新日期:109-03-0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