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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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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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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廖志杰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九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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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年度司催字第105號附表1pdf
  • 發布日期:112-03-17
  • 更新日期:112-03-17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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