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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83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也是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冠群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支票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000483號
發票人:大和書報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徐淑滿
付款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受款人:也是文創有限公司
票面金額(新臺幣):190,087元
支票號碼:AC0275117
發票日期(或到期日):111年6月30日
- 發布日期:111-09-08
- 更新日期:111-09-08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