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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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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1年度申請動產、不動產鑑定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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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民事執行處申請動產、不動產鑑定人公告    111.6.15

一、111年6月15日起至111年7月14日止(以郵戳為憑),受理本院111年度民事執行處鑑定人申請作業。提早申請或逾期申請者,均不予受理,申請資料請寄送11466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收。

二、申請列為本院動產、不動產鑑定人之要件、應提出之文件等內容,請依本院網站公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鑑定人參考要點」及「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辦理(本院網站首頁—服務專區—拍賣專區)。

三、原已列為本院鑑定人者,無須再為申請,如無因不適任原因遭剔除,則續為新年度鑑定人。

四、新申請者,未提出各項規定之相關文件、證明,不另通知補正,逕不列入評選;不論新申請者或已列為鑑定人者,經本年度審查合格者,日後發現未能依規定,提供本院法拍屋或動產標的物看圖系統時,均逕列為不適任。

**五、申請文件請註記貴所(公司)E-MAIL帳號,俾便通知貴公司上傳鑑估價資料之帳號密碼。

  六、經評選列入本院鑑定人者,自111年9月1日起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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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動產、不動產鑑定人公告pdf
  • 發布日期:111-06-15
  • 更新日期:111-06-1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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