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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04號程學鴻、凌家珍、王維洋、盧家慧(即盧倍倍之繼承人)、盧佳怜(即盧倍倍之繼承人)、盧家羽(即盧倍倍之繼承人)之110年12月28日民事陳報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士院擎民團109年度重訴字第50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程學鴻、凌家珍、王維洋、盧家慧(即盧倍倍之繼承人)、盧佳怜(即盧倍倍之繼承人)、盧家羽(即盧倍倍之繼承人)之110年12月28日民事陳報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9年度重訴字第50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110年12月28日民事陳報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5樓第九法庭開言詞辯論;111年4月8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2樓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1-01-14
- 更新日期:111-01-14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